讓一個當過警察、查緝隊的律師告訴你......
警局通知書(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一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詢問。)
通知書,顧名思義就是警察依上開刑事訴訟法核發的一種調查通知,簡單來說,這個通知書代表「你被警察盯上了」,警察把你當作犯罪嫌疑人來看待
,要來調查你是不是有犯罪。法條規定既然是得使用通知書,所以某些狀況警察會直接打電話跟你約時間請你到分局或派出所製作筆錄。這種情形到底
要不要有律師陪同?亦或是單刀赴會?
首先要看被傳喚的身分是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關係人?如果是被告則會有案由,如詐欺、毒品、組織犯罪、選舉罷免法等等,
有的時候還會寫毒品「等」案件,關鍵就在那個「等」字,因為偵查單位不希望你有所預備。
另外一般律師可能不會跟你說的...
在偵查中,被告有如瞎子摸象,要去猜測偵查單位取得甚麼資料,而我的經驗判斷可以直接告訴你,你可能會面對的問題,因為我本身辦的案件超過
1000人以上!
「陳運融律師」從偵查體系出身,檢察官、法官所看的資料都由偵查體系的警、調的手中整理出去的,說得更明白ㄧ點,檢察官掌握的資訊可以被判斷,檢察官沒掌握的資訊也可以被預測,但要找到「夠經驗的律師」,而這些都是一般的律師做不到的。不要害怕去諮詢律師,尤其我都已經說line詢問「免費」,我之所以這樣,是因為許多人都做了錯誤的訴訟策略,出狀況才來問律師,到時候縱然是我
也是「神通不敵業力」。
千萬不要小看你第一次所製作的筆錄,往往第ㄧ次的筆錄就將決定往後案件的走向。不要怕找律師麻煩,因為你一開始不找律師救你,到最後律師也很難救你。
以上內容,均為律師個人經驗,若想進一步諮詢,
請加line加入好友連結,或掃描QR code加入陳運融
律師,即可免費以line線上基本法律諮詢。
留言列表